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商铺租赁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月租金6000元,按季度支付。因该商铺位于商城负一楼,某公司管理人员口头承诺,同楼层周边商铺招租成功时才开始向王某收取租金。随后,王某花费约5万元对租赁商铺完成装修,但因同楼层周边商铺均未招租成功,故王某租赁商铺一直未正式营业,某公司也未催收租金。 合同到期后,王某未续约。2018年3月,某公司派人将王某租用的商铺装修拆除,并要求其支付租金。2019年4月3日,王某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免除商铺租金,并向某公司索赔商铺装修被非法拆除的损失。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据了解,王某开办有竹类加工场,月收入上万元,其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通过诉讼免除商铺租金,并向某公司索赔商铺装修被非法拆除的损失。该事项属租赁合同纠纷,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而王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且其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而王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租赁合同纠纷,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