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鄂州市。201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2016年11月15日,杨某到鄂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10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检查手机定位信息系统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手机状态显示为越界,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杨某本人,但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司法所在近期的集中教育大会上,着重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请假和报告制度。对于杨某这种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一方面组织查找,另一方面将情况汇报给市司法局。经查找联系到杨某并通知其到司法所说明越界和不接听电话的情况,杨某态度情绪十分激动。在疏导其对抗情绪后,工作人员向其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但杨某还是态度消极,并扬言不接电话司法所也不能把他怎样。 2.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不经批准擅自外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11月1日,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集体评议,报鄂州市司法局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1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训诫的同时也进行了一项深入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通过进一步的谈话教育,工作人员了解了杨某出现不服管理的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他认为自己所犯的故意伤害罪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是最后不仅赔了款而且还被判处缓刑,他觉得想不通。另一方面,杨某自尊心较强,处理人际关系时比较敏感和冲动。他平时几个同事来往较密切,担心自己因为在社区服刑的事被朋友和同事知道后会降低对自己的评价,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给予杨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杨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邀请律师对杨某讲解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其规则意识,帮助其认清现实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服法,积极服从监管。同时,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回避社区服刑的心理进行疏导,并引导他遇事时冷静面对,不能冲动,避免过激行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下达警告决定后,杨某经过认真的反省,他的犯罪、认罪态度有了新的转变,能够积极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积极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自己的日常生活和思想动态,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集中社区服务。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1月11日,鄂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作出警告决定情况通报市检察院监所处。2017年11月16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会同市检查院监所处对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进行个别谈话,杨某表示对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的警告心服口服。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的警告为突破口,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则纪律意识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有的社区服刑人员遇事易冲动,社会阅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对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清,缺乏认罪服法的意识。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工作中,注重方式方法,一方面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罚,给予警示;另一方面管理和教育相结合,邀请律师讲解疏导,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性格特点,积极引导,把握其思想动态,及时疏导其不良心态,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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