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10月20日,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识别保健品会销骗局,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尊老、爱老的好环境,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爱辉区老龄委联合花园街金融、鹿源春、温馨等五个社区,在中央街海华门口开展以“关爱老年人,欢庆十九大”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识别保健品会销骗局等内容为主,为过往群众发放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识别保健品会销骗局》宣传单和养生常识书,并宣传老年优待政策,提供办理优待流程图。参加此次活动的老龄工作者们对老龄工作有了更深的感触,纷纷表示要以实际行动来影响和带动周围更多的人们参与到老龄事业中来,此次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敬老人、关爱老人的良好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重点宣传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问题。在《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关于〔养老方式选择及赡养人义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自行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予以尊重。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1、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和赡养义务是什么? (一)赡养人顺序责任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老年人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赡养人的义务和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详细规定了赡养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 老年人的治疗和照护责任应该怎样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指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 3、在老年人的物质满足的同时,如何在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方面得到关注? 应当由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是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老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工作单位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联系、督促其前往探望,或者向该家庭成员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4、老年人的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老年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力,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 5、老年人的财产有的由子女管理,在这方面怎样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力?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公证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或者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或物质帮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6、有的老年人在承受着子女的家庭暴力,对于老年人家庭暴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什么规定? 老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或者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活动特点和效果】
针对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通过上街宣传,面对面讲解交流并进行一一解答。老年人和群众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涉老问题,还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遇到涉老难题找到了答案,让群众了解老年人是需要被关心和理解的弱势群体,更明确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知识。通过参与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人进一步加深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尊老、爱老的优良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