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2018年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3月1日,台前县司法局收到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邮寄的对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3月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3月1日,台前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李某某告知法律文书已送达,要求其到台前县司法局报到。李某某告知工作人员其因车祸导致高位截瘫,无法下床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到司法局报到。针对李某某提出的情况,濮阳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及时与县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核实,并委派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实地调查,证实李某某所说确实属实。为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根据李某某的现实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后,于2018年3月2日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到李某某家中,为其上门办理社区矫正入矫登记手续,实地了解其具体家庭情况和生活背景,为李某某后续的管理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组织宣告情况。 为确保对李某某监管、教育及帮扶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在办理完李某某入矫登记手续后,濮阳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经商议为其明确了矫正小组人员名单,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因李某某身体不便,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李某某家中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读了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了李某某的社区矫正期限,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同时宣布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李某某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不再违法犯罪,并顺利在宣告书上签字。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在矫正过程中,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所在。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理念,遇到李某某的特殊情况,上门办理有关手续,给予人文关怀,实现了以人为本与依法公正的统一,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