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李X接待了当事人甲某和乙某。两人2020年在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在甲某要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到了房管局才被告知,他们离婚协议里签署的财产分配方案是不明确的,要求离婚协议里明确写明甲某名下的要出售房产属于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来到离婚的XX区民政局,想要修改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但被民政局告知无法修改。 甲乙双方来到公证处,把他们遇到的问题告诉公证员,想确认公证是否可以解决他们现在的困境。 公证员告知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就《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的财产进行所有权的约定,该《补充协议》和《离婚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协议约定不能逃避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如果企图通过协议约定行为来规避法律义务或实现其他目的,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在确认甲乙双方不存在上述情况之后,公证员为两人办理了《协议书》的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样的协议书可以办理协议书公证。公证处在办理协议书公证时,会严格审查协议内容以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生效要件,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公证 甲、乙双方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与乙方XX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在我处,签署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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