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日,黄某某来到阿鲁科尔沁旗法律援助中心,称2015年,王某某雇佣其在阿旗某建筑工地干活,应付劳动报酬9500元,完工后给付4000元,尚欠5500元,王某某为其出具工票1枚,黄某某多次索要,王某某拒付,并要求其找工程承建单位阿旗某建筑公司讨要。阿旗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黄某某的陈述,并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快速审批,于同日批准了黄某某的申请并同意为其代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会见了当事人,认真了解情况。发现黄某某提供的工票上并无明确记载“工票”、“欠条”等字样,虽然有王某某签名,但并无“欠款人”等字样,仅仅是一张记录应付工资数额的单据,黄某某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援助律师对该工票的证明效力存有担忧。经再三询问黄某某,黄某某认定出票人王某某为雇佣其干活的包工头,不是建筑公司员工,但援助律师仍然认为出票人王某某有可能为该工程承建单位阿旗某建筑公司的员工 。据此,援助律师走访询问了数名黄某某的工友,但所有人都说不清王某某的身份,援助律师又来到阿旗某建筑公司调查取证,但始终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取证遇到困难。 鉴于案情和现有证据情况,无法确定出票人黄某某为包工头还是公司员工,身份存疑,就无法确定其最终的诉讼地位,可能直接影响本案的最终判决。援助律师与黄某某商定,为稳妥起见,以自然人身份将王某某列为被告,诉至阿旗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出票人王某某对拖欠黄某某劳动报酬一事并无异议,称工票确为其所出具,但其为阿旗某建筑公司员工,开具工票是职务行为,并无给付义务,并当庭提举了《劳动合同书》、2015年8月份工资表、资质证等,证明其为阿旗某建筑公司员工身份,最终法庭认定了王某某为阿旗某建筑公司员工身份,其开具工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至此,援助律师也终于取得了能证明王某某身份的有效证据。 2017年7月3日,律师代理黄某某再次向阿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阿旗某建筑公司和出票人王某某共同列为被告。开庭审理时,虽然阿旗某建筑公司代理律师仍然辩称其与黄某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没有给付义务,且该工地工程为刘某某承包,要求黄某某去找刘某某讨要工资。但由于有第一次诉讼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结合庭审时认定的证据,最终判决阿旗某建筑公司承担拖欠黄某某劳动报酬的给付义务,应支付黄某某拖欠工资5000元。

【案件点评】

透过本案,可以看出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难点有二:一是因用工主体复杂,被告主体资格确定难。很多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使得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二是劳动用工手续不完善,导致证据缺失。很多农民工讨薪案件缺乏相关书面依据,部分农民工当事人在诉讼中仅有主张而无相关证据,难以提供相关线索;有些案件历时较长,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使律师查证更加困难。 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确定被告主体和劳动关系。援助律师花费了大量精力来查找证据,确定用工主体,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最终将阿旗某建筑公司和出票人王某某共同列为被告诉至法庭,提出的诉讼意见得到法庭支持,为受援人成功讨要回应得的薪资,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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