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助力财产传承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X日,卓先生来到我处,提出要办理遗嘱公证。卓先生称,其兄妹三人,父母已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由其一人继承,并已办理了继承过户手续。卓先生本人早年曾有一段婚姻,但二人结婚不久便办理离婚,且二人婚后没有子女。现父母留下的房产虽由卓先生继承,但考虑其百年后该房产的传承问题,卓先生也有自己的打算,他想在自己百年后将上述房产留给哥哥家的侄女和姐姐家的外甥女,也算是给她们留个纪念。公证员根据卓先生所述情况向其说明,其将上述财产留给侄女和外甥女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并告知其需要准备的材料,后经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我处为卓先生起草了遗嘱的内容,并顺利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京XX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卓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卓某于二〇一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卓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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