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华律师因诱导当事人行贿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2月8日,盘锦市律师协会接到李某某的投诉,反映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华(执业证号:12111200211485134)有指使、诱导当事人向其行贿的违规行为。 2012年9月13日,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张静华律师担任公诉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的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张静华向委托人赵某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及相关情况。赵某某本人自愿认罪,为此张静华明确表示为其提出罪轻和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当时由于赵某某本人罹患癌症,相关办案单位已经对赵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为此赵某某本人希望法院尽快开庭好去沈阳治病,以期赢得治疗的最佳时机。赵某某在办理委托手续的时候,问张静华律师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是否需要送点东西打点一下,张静华律师授意她可以打点一下法官,并带她前往法院,借机先行离开后,赵某某将2万元钱交给法官。

【处理情况】

经盘锦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张静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确有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鉴于其已作出诚恳书面反省,2018年8月21日,盘锦市律师协会给予张静华律师中止会员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八条:“(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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