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119单元302号。因贪污罪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以(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2009年11月17日被交付重庆市九龙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9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字第3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应于2017年6月30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8月26日,罪犯余XX的家属曾丽于以“自己身患乳腺癌中期,双方父母均体弱多病,急需余XX回家照顾”为由,同时向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和九龙监狱提出将罪犯余XX假释的申请,并附有当地居委会和街道办的相关证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2013年10月28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向该犯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函,委托其对罪犯余XX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罪犯余XX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3年12月26 日,罪犯余XX的堂哥余文建到重庆市九龙监狱,签订了假释担保书。 2014年5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来函,专门就罪犯余XX家庭困难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建议对其假释。 2014年11月14日,罪犯余XX所在监区分别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对该犯报请假释,并将该意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4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再次来函,再次对罪犯余XX做出社区评估:“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人员”。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拟报的罪犯余XX假释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于2014年12月22日召开了科室会议,会议认为:该犯的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余刑不足三年,有固定住处也有担保人,并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不具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适宜假释,再结合罪犯家庭的特殊困难。会议一致同意对该犯报请假释报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4年12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建议对罪犯余XX假释。会后,将研究结果在全狱范围内予以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2015年1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建议对罪犯余XX报请假释。因该犯是“三类罪犯”中的职务类犯罪,且捕前职级为副厅级,属重要罪犯,按程序上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2015年2月9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通过:同意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的对罪犯余XX报请假释的建议。 2015年2月10日,九龙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罪犯余XX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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