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伍某华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农民工伍某华由案外人聘用到耒阳华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下属的“锦某某程”项目部做工,主要负责地基破桩。8月份,伍某华在破桩施工过程中,不慎被化学药品误伤眼睛,后被送往广东中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因伍某华经济欠佳,无力承担巨额的治疗费用,用人单位一方也拒绝作出赔偿,无奈之下,伍某华只得仓促出院,并因此延误了受伤眼睛的最佳治疗时机。经诊断,伍某华为外伤性视力障碍,双目成失明状态。 伍某华出院后,因视力障碍不能再从事相关劳动,遂再次找到华某公司索赔,华某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伍某华没有工作证、工资卡及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伤与工作原因有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伍某华及其家人只能一次又一次的向政府、民政部门、信访、政协等多部门求助,后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相继指派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伍丽娟、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的刘广作为该案的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伍某华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就案情进行了详细地交流,并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经了解,伍某华系案外人介绍至工地做工,其与华某公司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挂靠在耒阳市华某公司的“锦某某程”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包工头叫过来做事的。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属于本案最大难点。另一方面,“锦某某程”项目工地系耒阳市华某建筑公司开发,华某建筑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承办律师从此处寻找突破口,在将本案中的承包、转包合同以及相关案件主体一次摸清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尽最大可能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在仲裁裁决过程中,承办律师大量搜寻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并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华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伍某华作为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华某公司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仲裁部门最终采信承办律师的观点,认定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束后,华某公司在规定的诉讼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出了伍某华与包工头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伍某华应当按照提供劳务受害途径进行维权。经过诉辩双方的充分举证以及法庭调查,一、二审法院同样采信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华某公司上诉,并依法确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确认伍某华与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后,承办律师马不停蹄地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认定工伤,2016年9月12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伍某华为工伤。随后,承办律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2016年12月14日,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根据程序规定,伍某华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80余万工伤待遇赔偿,承办律师向仲裁机构提出:伍某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且其与耒阳市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符合一次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条件。耒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大部分诉求,裁定华某公司赔偿78万余元。华某公司不服,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伍某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伍某华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华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承办律师提出,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省从业的农民工、经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二)伤残待遇;(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八条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く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湖南省实际而制定的。农名工伍某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且其与耒阳市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符合一次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条件。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于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给予支持,并判决华某公司赔偿伍某华各项费用75.48万元。华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以为在终审判决之下,华某公司会履行其法定义务,殊不知华某公司三番五次以各种借口逃避责任,拒不执行裁判。2018年4月,承办律师代为向耒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其账号、冻结其资产,华某公司迫于压力之下,与伍某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9月份全部结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农民工伍某华来说,简单的法条却饱含着心酸与无奈。他被迫走上了一条耗时近三年的工伤维权之路,三年里,伍某华历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赔偿等一系列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最终伍某华的权利得到了救济。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案件。之所以双方酿至纠纷,主要系以下几个方面因素造成:用人单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不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建设施工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违法转、分包。 本案难点在于,对违法分包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伤待遇赔偿的支付方式。本案的意义在于,给建筑企业违法转分包敲响责任的警钟,进一步促使用人单位形成良好的参保意识。援助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认真负责,执着专业,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索赔有一定借鉴作用,为今后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