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人员赵某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76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已婚,甘肃省定西人。2018年4月3日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赵某某提出上诉,2018年6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9日入监。赵某某系累犯。1999年2月8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6年6月17日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为第三次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 犯因分析 服刑人员赵某某三次犯罪同为财产类犯罪,分析其犯罪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主体因素:赵某某前后三次犯罪都是财产类犯罪,都与其个人不健全的人格有关系,是其品德缺陷与意志力缺乏的结果,在私欲膨胀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时,萌发了违法犯罪的动机。 (2)家庭环境因素:赵某某主要社会关系为母亲和妻儿,母亲常年疾病缠身,孩子尚小,家庭主要收入由妻子务农打工维持,家庭经济困难。 (3)教育环境因素:赵某某为小学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有限,法律知识缺乏,依法规范个人行为的意识淡薄。家庭中无人正确引导,行为自由散漫,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4)交往环境因素: 赵某某本次犯罪为团伙性犯罪,其他四名团伙成员中,均有服刑经历。不良的社会交往环境在赵某某的犯意产生过程中起到了引诱的作用,在其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强化了犯罪决心,对其最终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2. 入监改造表现 赵某某经入监教育到监区改造后,初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改造未见异常。2019年4月24日,在监区组织生产车间搬迁过程中,其不服从现场值班民警指挥,顶撞民警。鉴于其行为,监区责令其反省,4月25日上午,赵某某在反省期间趁民警不备,将头撞向门框,以此对抗民警管理。监区依据相关规定,对赵某某依程序予以禁闭处罚。禁闭期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休息了一会,是现场民警看他不顺眼,所以给他找麻烦,体现出较大的抵触情绪。第二次谈话教育时,赵某某表示自己当时只是在劳动后喝水,并没有消极怠工,仍然通过找借口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 3. 干预方案 罪犯赵某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监区高度重视,安排监区领导、分监区领导和号舍直管民警成立个别教育小组,依法妥善处理,发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 (1)依法依规,严格管理。赵某某系累犯,有多次服刑经历,对监狱民警执法活动比较了解。民警根据这一特殊罪犯经历分析认为:赵某某熟悉监狱民警执法,对个别情况下的不规范执法使其得以逃避严厉处罚的情况以为常态,对新时代监狱罪犯管理依法、严格、公平、公正的执法工作缺乏认识。个别教育小组据此认为,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做好证据保全,通过依法严惩一个、警示一批、教育全部,使罪犯认识到监狱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绝不姑息的强硬态度,消除侥幸心理。 (2)法规教育,纠正认知。赵某某禁闭期间,民警第一次谈话过程,其对不服民警管理、顶撞民警的行为拒不承认,认为是民警故意为难他的。谈话过程中,民警结合《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监狱计分考核相关规定和其违规违纪行为,分析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契合性,使其首先能够正视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事实,以期在能认识自己错误行为的基础上,主动承认错误。 第一次谈话教育主要内容: 民警:你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吗? 赵某某:当时我只是喝水休息,并没有消极不劳动,民警不听我的解释,故意刁难我。 民警:视频监控我们已经看过了,当时在场的民警和罪犯我们也了解了,当时其他罪犯都在民警的指挥下有序的搬车间,而你自己拿着杯子长时间喝水休息,民警询问你时,你态度恶劣,顶撞民警,而且监区安排你反省时,你以自伤自残的方式抗拒管理,这些都有证据证实,你又怎么解释? 赵某某:(不说话) 民警:《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你在监区组织车间搬迁过程中,不服民警指挥,顶撞民警。在安排你反省期间,以自伤自残,你的行为完全符合《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赵某某:(不说话) (3)亲情教育,攻心为上。直管民警平时个别教育谈话了解到,赵某某母亲年迈多病,儿子只有一岁三个月,妻子为同村人,且比赵某某小十岁,对赵某某有较深感情,家里琐事全部由妻子一人承担,家庭和亲情对其格外重要。民警决定在第三次谈话过程中主要以亲情教育为主,引导其正确认识对家庭的责任,督促他改变观念积极改造。 谈话主要内容: 民警:你家庭成员都有谁? 赵某某:母亲、妻子还有一岁多的儿子。母亲年纪大了,经常生病,家里所有的事情都是妻子在操持(整个过程语气温和)。 民警:你的个人档案显示,你的妻子比你小十岁,还是你们同村人? 赵某某:是,我比媳妇大10岁。 民警:你43岁,你妻子33岁,你孩子1岁3个月,你这也算是老来得子啊? 赵某某:算是,我媳妇对我很好,现在我妈经常生病,我没有兄弟姐妹,都是我媳妇一个人照顾的(语气中能感觉出其对妻子的感激)。 民警:家庭是每个人的出发点,最后每个人也都要回归家庭,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是一件多么幸运的事! 赵某某:在这一点上,我是比较幸运的。 民警:你原判五年有期徒刑,积极改造完全有机会争取减刑早日新生,回归家庭,但是你知道被关押禁闭的后果吗?你一个40多岁的人,已经三次服刑,你作为一个儿子、丈夫、父亲,你的责任感呢?让一个女人替你承担家庭的重任,你有羞耻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你觉得你这个“老师”称职吗?你配吗? 赵某某:(低头不说话) (4)情法结合,深挖根源。在第四次谈话时,赵某某主动写了三份检查材料,表示自己已认识到错误,但对自己的犯罪缺乏正确认识,认为只是交友不善、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而没有认识到自己主观方面的错误。民警决定通过分析其犯罪根源,引导其认识自己主观方面的错误,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谈话教育主要内容: 民警:你的检查刚才看了,对此次的违规违纪行为认识 比较到位,但是你已经服刑三次,你觉得自己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赵某某:(不说话) 民警:你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外部原因,这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一个人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概括起来讲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外因有你家庭因素、受教育因素、社会交往因素等方面。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所以归根到底,是你自己的主观内心世界发生了扭曲。你有电焊的特长,以你和妻子的辛勤劳动,完全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可是你好逸恶劳的恶习根深蒂固,对家庭、对亲人没有责任意识,所以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赵某某:(点头表示认可) (5)持续跟踪,巩固基础。赵某某解除禁闭后,监区以法制教育为主,结合“五个认同”、罪犯改造誓词、诗词背诵、爱国歌曲等形式持续加强对他的教育,直管民警不定期进行谈话了解,并安排互监组成员密切包夹,经观察,目前改造稳中向好。 【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亲情教育,教育赵某某正确认识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积极改造,消除对立情绪。 (2)通过法制教育,使赵某某正确认识罪行,认识到犯罪根源,审视人生错误,从内心改恶从善。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的教育,赵某某能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在监区全体民警和罪犯面前检讨自己的行为,解除禁闭后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积极改造。 【本案的体会】 (1)在日常罪犯管理过程中,要加强犯情了解,知己知彼,管理工作才能有的放矢。 (2)罪犯的教育要抓准突破口,多措并举,特别是要情法结合,引导罪犯认清犯罪根源,才能对罪犯真正有所触动,刑罚执行的效果才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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