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女,199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6年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2016年2月17日,张某到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入矫初期,思想不稳定,自卑心理比较严重,羞于见人,平时呆在家里照顾生病的母亲,对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内心较为抗拒,不愿参加。为了消除张某的自卑心理,司法所时常关心其母亲的身体情况,主动询问生活上是否存在困难,了解到张某有书法方面的特长,司法所鼓励她做一些能发挥其特长的兼职工作,使张某的思想逐渐有了转变,开始正常生活和工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8月21日,司法所在进行日常定位时发现张某在农安县境内,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私自外出,司法所立即与张某取得了联系,责令其立刻返回,到所内报到,当天,张某到司法所报到。经了解,张某此次去农安是为了陪母亲办事顺路去探望奶奶,自认为两个小时就能回来,心存侥幸没有向司法所请假。 司法所对张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整理了手机定位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张某不经请假擅自外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当中的第23条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议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张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2日,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规定,在司法所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与张某进行谈话教育,向她讲明警告的严重影响和后果,使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与张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谈话,告诫他要珍惜缓刑的机会,我行我素必将受到惩罚,屡教不改就会身陷囹圄。经过这次警告,张某端正了心态,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正视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变,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主动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对张某的这次处分,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再次强调受到警告的严重后果,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引以为戒,端正改造思想态度,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矫正纪律,遵纪守法,收到较好效果。

【小结】

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放松自我要求,心存侥幸,不假外出,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对张某给予警告处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在作出警告后组织开展集中警示教育,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有力地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守法守纪意识。司法所要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一定要遵纪守法,认真矫正,珍惜党和政府给的机会,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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