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6年5月6日被送入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2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到罪犯孙某某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进行委托调查评估。2019年9月6日,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孙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2019年9月9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召开假释工作动员大会,并下发《河南省周口监狱2019年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监区按照要求,及时召开罪犯动员大会,公开罪犯假释条件、程序情况,确保假释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019年9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周口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孙某某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刑期截止目前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经评价无再犯罪危险;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孙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条件,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孙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9月10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2019年9月11日至9月12日,监区对罪犯孙某某提请假释建议进行公示二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2019年9月13日,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9月14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9月17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监督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9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孙某某假释的决定。2019年9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假释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1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