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韦某某是黑龙江省黑河市一名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念到初中之后就不再继续学业。不上学后,韦某某一直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其父母已离异,母亲对其关心有限,父亲已再婚,在外地工作对其疏于管教。2021年5月22日,韦某某与其朋友王某商议到街上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盗窃车辆内的财物,在寻找到黑河市爱辉区王肃街某酒店门前时,发现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盗取了车内的19盒兰州香烟、康师傅牛肉面一桶以及人民币574元;又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盗取了车内人民币1550元、玉溪香烟一盒、一叠粮票和旧版人民币若干,综上盗窃物品价值合人民币共计2151元。 案发后,由于韦某某是未成年人,2021年7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通知爱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韦某某提供辩护。法援中心指派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陈岩律师为韦某某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韦某某的家长,并在黑河市看守所会见了韦某某,韦某某向援助律师表示一定痛改前非,认罪认罚,希望法院能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在会见中,承办律师也对将来如何让韦某某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了建议。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韦某某,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其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家长对韦某某生活疏于关心的弊端,希望监护人能够在韦某某回归社会后重视对孩子的教育,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一味抱怨。 本案经过一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一直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具有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5.被告人的家属已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6.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缓刑。 2021年8月4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其生活和回归社会提出建议上,在量刑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坦白等法定情节,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采取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青少年积极向上、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让更多人引以为戒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