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2010)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2011年3月2日分入甘肃省金昌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曾于2013年11月13日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在罪犯小组讨论的基础上,甘肃省金昌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张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亲人及自己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不仅能够熟背《服刑人员监规纪律》,而且能够贯彻在实际行动中,逐渐变成自觉行动,促进了行为养成;能够自觉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表现突出;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和十九大精神、习总书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司法部党组提出的“治本安全观”,在改造实践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品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弃恶扬善,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劳动习惯,养成罪犯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改造意识,积极改造,成绩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3日经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的刑事奖励。服刑人员张某获得减刑奖励后,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投入生产劳动改造,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自己灵魂的污垢。 张某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并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把规范和日常改造结合起来,严格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明确树立服刑意识、身份意识,严格落实“三人互监”制度,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尊重警察,团结同犯,积极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张某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做到上课认真听讲,不迟到,不早退,到课率100%。能够尊重老师,能独立思考,积极回答问题,课后能够认真完成作业,并预习新的课程,利用课余时间自学法律知识,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水平。张某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在服刑期间先后取得“初级缝纫工”、“中级缝纫工”证书。在2017年监狱组织的统考中。张某成绩为政治97分,技术80分。 张某自2014年以来,患有腰椎疾病,发病时几乎不能直立行走。但在生产劳动中,张某能克服自身疾病困扰,严格落实劳动制度,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怕脏、不怕苦,以良好的心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钻研套口技术,熟练的掌握锁眼,拼肩,上袖子,合大身,上领子等全套套口技术,除了自己积极生产外,还帮助同组罪犯提高生产技能和生产定额,在罪犯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在186432款毛衣套口中每天完成上帽子附件任务一百二十余件,在30611款毛衣套口中每天完成上袖口任务一百五十件,合大身一百六十件。尤其是2017年以来,该犯没有因为自己的改造计分已经符合刑事奖励的条件而放松自己,更加积极肯干,经常超定额完成任务,月累计超定额五十余个。并多次被评为“改造标兵”、“生产能手”,悔罪意识较强。 六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张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7年12月4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六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狱政管理科呈报审查。狱政管理科在从法定条件以及监区呈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又到监区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罪犯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台帐,询问部分警察、罪犯等形式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全面复核、审查。经审查,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减刑建议适当,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在此期间,金昌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查组工作人员参加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检察意见,同意罪犯张某呈报减刑。按照规定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1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