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丘某(化名),男,196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5年10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同时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年10月23日,丘某到永定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在对丘某进行入矫宣告时,同时向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并详细解释了禁止令的相关内容,使邱某能够详细了解禁止令的内容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丘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不定期走访丘某家庭,了解其活动和思想状况,尤其是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走访,调查其是否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二是联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本镇集镇市场的活禽摊位,调查了解丘某是否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将丘某基本情况及禁止令告知有关部门,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协助执行禁止令。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对丘某进行个别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四是鼓励其改行,多渠道拓展经济收入来源。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丘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自觉服从司法所管理,自觉遵守禁止令的内容,没有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小结】
人民法院禁止令要求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缓刑、管制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切实保证刑罚执行效果的需要,是有效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社区矫正机构采取多种措施,让丘某了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避免其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