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与物业大厦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承租地区物业大厦办公房屋,共计600余平米。双方于2019年底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某公司按月租金10万元的标准支付给物业大厦,并支付了30万元保证金。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物业大厦租金,拖欠了10万元租金。同时,某公司打算另寻成本低的办公地点,不再履行合同。物业大厦方面听闻后,担心收不到欠付的10万元租金,便锁上了某公司的办公区,致使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为此,某公司前后联系过公安部门和12345热线,后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随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联系了物业大厦,在了解对方也有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的意向后,积极开展调解。 通过了解,调解员基本确定双方产生纠纷的基本事实。一方面,某公司因其他事由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支付物业大厦租金。同时,自疫情发生以来,业务不断萎缩,收益不好,某公司也需要降低成本,另寻租金较低的办公场所,以实现继续营业,维持公司生存。 另一方面,物业大厦认为某公司如果搬离现在的办公场所,其拖欠的10万元房租无法追回。尽管目前给图书出版公司办公区上锁的限制手段仍然也要不回租金,且对物业大厦的形象大为不利,但也无计可施。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认为调解重点应在图书出版公司归还欠款。明晰要点后,调解员向某公司说明,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虽然受疫情的影响是客观事实,但物业方面交付办公场所已经正常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所以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是违约行为,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当前,物业大厦同意双方解除合同,其实已经做出了让步。 经过释法,某公司股东认可自己违约在先,同意先自筹3万元,支付部分房租,搬家恢复经营后,再分期分批付款。 初步取得进展后,调解员找到物业大厦,在肯定某公司拖欠物业公司一个月房租的事实上,向物业大厦说明,给某公司办公场所上锁的行为不仅影响某公司正常办公,在法律上也无据可依,同时影响到了某公司48名员工正常上班,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物业大厦表示愿意和解,但是不能接受某公司的方案,要求10万元租金必须全部到账,同时要求支付滞纳金。调解陷入僵持。 为进一步做通物业大厦工作,调解员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前往办公楼现场查看被锁上的办公楼。经过盘点、估算,调解员发现扣押的物品价值远远超过10万元,调解员向物业大厦方面解释,上锁行为不仅不属于合法占有后的留置,同时还可能因保管不善造成某公司损失,担负赔偿义务,得不偿失。目前某公司没有追究相应责任,也愿意和解,希望物业大厦能够把握机会解决好相关问题。至此,物业大厦同意让步,仅要求某公司支付10万元租金后,就配合某公司搬离,且无需滞纳金。 双方约定第二天一早签署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临时提出3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应当写入调解协议,遭某公司拒绝。双方再一次陷入僵局。对于30万保证金如何处理,人民调解员现场连线该地法庭,邀请法官讲明同类案的处理方式,让双方明白30万元保证金属于违约金,当前双方解除合同系因某公司违约在先,违约金应支付给物业大厦。 最终,某公司同意物业大厦增加协议内容要求。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某公司自筹资金10万元,当场支付给物业大厦; 2.双方合同即日起解除,30万元归物业大厦所有; 3.物业大厦拿到租金后,配合某公司搬家。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和使命就是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疫情防控中用好“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助力稳就业保民生工作。调解员把“六稳”“六保”放在首要位置,主动开展社会治理、多元化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力量,全力助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充当社会的“粘合剂”,用初心和使命筑起法治防线,为疫情防控和社会大局稳定做贡献。他们在调解过程中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地区统一的社会治理平台,形成依法治理新体系。在调解过程中,他们善于运用法院这个权威的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在调解中开展普法教育,化解纠纷,从源头切实减少矛盾纠纷,形成社会治理新模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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