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卢某某,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2016年5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江苏省丁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罪犯卢某某经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肺癌可能,瘤体大,治疗困难,其疾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罪犯卢某某儿子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3月22日,丁山监狱十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罪犯卢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提请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罪犯卢某某出监后拟居住地,并委托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调查罪犯卢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作出同意接受罪犯卢某某社区矫正的意见。 江苏省丁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评审,同意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18年3月23日至3月27日对罪犯卢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无锡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丁山监狱将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卢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罪犯卢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9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决定批准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30日,江苏省丁山监狱将罪犯卢某某押送至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