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武某某,男,1962年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武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8年4月5日被送入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2月15日,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人员武某某因患冠心病、心力衰竭及相关疾病无法正常劳动向监区递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武某某患心血管类疾病的实际情况和一贯改造表现,认为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的意见,并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决定受理。首先是开展前期调查,于2016年2月25日深入监区对武某某进行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武某某确实患有心血管类疾病,随后形成前期调查报告,向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汇报。客观、详实的调查材料为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提供了参考依据,使初审小组对武某某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了较为准确的预判。2016年2月26日,初审小组会议通过,同意武某某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做相关司法鉴定。2016年3月11日,经鉴定武某某患“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心功能四级,经半年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2016年4月6日 ,监狱医疗鉴定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监狱通过严格的审查,确立了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保证人与武某某为兄弟关系,与武某某居住在同一辖区,工作单位是佳木斯市发电厂,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自愿履行保证人义务。监狱委托佳木斯市东风区司法局对武某某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武某某家属也明确表态,保证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时刻与司法局保持联系,随时汇报情况。最终东风区司法局同意接受武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6年4月9日,香兰监狱三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研究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4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研究,一致同意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之后,提请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6年4月1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狱报送的相关材料后,作出“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4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4月28日,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