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于某某的丈夫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去世,于某某和丈夫李某共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坐落于XX市XXX家属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黑(XXXX)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丈夫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XXXX)X证内民字第XXX号。遗嘱中丈夫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部分遗留给于某某继承,老人于某某电话咨询办理上述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过交谈了解到,于某某因严重腰间盘疾病行动不便,5个子女都不在本市,只有于某某的妹妹在家里照顾她。公证员告知于某某,她所要办理的是遗嘱继承公证,由于其本人行动不便,公证人员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到家里为其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建议她办理一件委托公证,委托其妹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产产权过户及领取不动产权登记证等事宜。老人听后非常高兴,一再表示感谢!随后公证员添加了老人的微信,在微信中指导老人准备办理公证所需材料。 第二天,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来到了于某某的家中,在审查了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符合办证条件后,根据老人提供的5个儿女的联系方式,公证员给5个子女分别打了电话并添加了微信。通过微信向于某某5个子女核实,全部确认上述公证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并对上述遗嘱及内容均认可。公证员在现场给老人做了一份询问笔录,正式受理了老人申请办理的遗嘱继承和委托公证,XXXX年X月X日为于某某出具并送达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于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X市X镇X委X组X号。 被继承人:李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黑龙江省XX市XX镇X委X组X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遗嘱公证书、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询问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在XX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死后遗留房产一处(该房产是被继承人李某与其配偶遗嘱继承人于某某的共有房产),该房产坐落于XX市XX家属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三、被继承人李某与遗嘱继承人于某某是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5人,分别是长子李某A、次子李某B、三子李某C、长女李某D、次女李某E,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四、根据遗嘱继承人于某某称,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是被继承人李某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公证书编号为(XXXX)黑X证内民字第XXX号。上述遗嘱中被继承人李某将坐落于XX市XX家属楼X单元XX号的房产属于自己名下的部分遗留给其配偶于某某继承。 五、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系统中留有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记录,该公证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六、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后,上述公证遗嘱已经生效。对上述遗嘱及公证遗嘱内容,公证员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对其他法定继承人长子李某A、次子李某B、三子李某C、长女李某D、次女李某E进行了核实,其他全部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没有其它遗嘱,对上述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均没有提出异议,对上述遗嘱及内容一致表示认可。 七、经查,被继承人李某所立公证遗嘱内容未违反《中华共和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立公证遗嘱未违反《中华共和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内容真实、有效。依照该公证遗嘱,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产应由其妻子于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安达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