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33名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的刘某军和32个工友在常宁市鼎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项目上做工,约定工资由包工头贺某强发放。然而,贺某强却一直找各种理由延迟支付工资,累计欠下33名农民工25万余元。眼看接近年关,工钱却还没着落,刘某军等人向常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进行举报,贺某强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常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包工头被抓,鼎某公司也拒不出面解决,农民工工钱仍然没有着落。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某军听老乡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免费帮助农民工维权打官司。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刘某军等人来到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听取他们诉求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一部分工作人员受理审查该案,帮助农民工整理相关材料;一部分工作人员安抚农民工激动的情绪,避免矛盾激化。随即,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易志华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代理该案后,询问了每位农民工,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案有两大难点。首先要解决的是确定诉讼当事人的问题,由于案件涉及原告人数达33人,且大部分农民工在办好手续后就要去外地的建筑工地工作,下次要集中起来难度很大,平时有事需要沟通也只能通过电话或微信。于是,承办律师和他们商议推举刘某军、张某黑作为诉讼代表,其他人员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以便于案件的办理。其次是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不等的问题,有的从2017年开始陆陆续续欠的,有的只拖欠一个月工资,承办律师加班加点厘清每位农民工的被欠工资,还原案件事实。 2019年3月7日,承办律师带着证据材料向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33名农民工的工资,因承包方将项目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贺某强承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为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权益,承办律师决定将包工头贺某强、常宁鼎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3月16日,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鼎某公司称不给工人发工资的原因是,这33名农民工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贺某强私人安排过来的,公司这边并不知情,工资不应由其支付。承办律师答辩称鼎某公司将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贺某强,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劳动关系确认的有关依据,鼎某公司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对工人的工资负有支付义务。况且,公司方每天都有技术人员监工验收,不存在不知情的现象。对此,鼎某公司又称33名工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目前还有尾部工作没完成。而农民工们答辩称,他们每天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遇任务紧急甚至加班加点,且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方未曾提出有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这明显是欲加之罪。 同年4月底,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鼎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253690元。鼎某公司不服裁决,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易志华律师继续承办此案。在庭上,鼎某公司展示其已向贺某强支付工程款的票据,证明是贺某强私吞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鼎某公司虽然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但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贺某强,属于工程违法分包,应对贺某强下欠刘某军等人的劳务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鼎某公司继续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鼎某公司的上诉。 判决生效后,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没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承办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鼎某公司迫于压力,将253690元被欠工资全额发放到33名农民工手中。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人数较多,因包工头被采取强制措施,无人支付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多次在公共场所聚集,案件影响迅速扩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听说法律援助可以免费帮助农民工维权打官司,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介入,推动案件的解决向法治化方向发展。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四个阶段,虽然程序漫长,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始终坚持鼎某公司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贺某强,属于工程违法分包,应对贺某强欠刘某军等人的劳务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庭和两审法院的支持,最终33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问题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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