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蒋某、胡某系夫妻,丈夫蒋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妻子胡某双目失明。夫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一家人艰难度日。2017年1月25日上午,蒋某与胡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气极的蒋某将家中用矿泉水瓶存放的汽油倒在胡某身上并引燃,当听到胡某痛苦地惨叫,猛然悔悟的蒋某才赶紧拿来棉被将火扑灭。但为时已晚,胡某面部、手部等多处已烧伤。 2017年3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双槐派出所接到报案,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3月23日,嫌疑人蒋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蒋某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17年8月29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7年11月6日,经重庆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胡某因烧伤致双侧耳廓完全缺失,下唇外翻及小口畸形达五级伤残;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及块状增生瘢痕形成达七级伤残;体表皮肤瘢痕形成达十级伤残。2017年4月25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嫌疑人蒋某案发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3月15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蒋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蒋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仔细查阅案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充分了解公诉机关及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走访被告人居住地,了解蒋某夫妻的家庭情况,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认真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综合所有材料,陈律师确定了为被告人蒋某作罪轻辩护、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 2018年4月16日,本案依法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造成他人重伤二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承办律师陈刚发表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蒋某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案系家庭琐事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若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4.蒋某的两名子女均未成年,其妻子又双目失明,全家人的生存完全依赖蒋某的微薄收入,若蒋某入狱,将使其家庭陷入困境。综上所述,建议对蒋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多次庭审,2018年6月12日,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点评】
本案系残疾人因家庭琐事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受害人又是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被告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已经无法挽回。本案属于法定通知辩护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介入,为被告人做从轻处罚的辩护,法院缓刑的判决,既追究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又保全了这个四口之家,使两名未成年子女能在健全的家庭里成长,使受害人生活得到保障,维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后续的随访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及社会保障部门都加大了对这个困难家庭的关心和关爱,蒋某夫妻也和好如初。 承办律师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恪尽职责,尽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在审判阶段介入辩护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检察官交流沟通案件情况,前往案发地点实地走访,调查取证,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