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勃利县。2016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2016年12月1日,张某到勃利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有一儿子,常年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平日里家中只有张某与妻子两个人,张某性格内向孤僻固执,不善与人交谈交往,平时在工地打工维持生活,本次犯罪因讨要多年拖欠的工钱未果后情绪过激,在公共场所喝药,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拥堵,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调查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调查评估函,勃利县司法局组成了调查评估小组,深入张某居住的村屯走访调查,期间,询问了村委会干部、张某邻居、部分村民。经过调查核实和综合评估,司法局认为:张某在村里表现较好,老实肯干,没有打架斗殴等恶习,与村民关系融洽,没有不良反应,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出具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2月1日,张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勃利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同日,张某又来到所在辖区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张某的基本情况后,确定了由张某的妻子作为其社区矫正监护人,并签订了监护责任书,同时为其确定了帮教责任人。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2月3日,司法所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参加入矫宣告的有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帮教人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长当场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书》。同时组织张某认真学习了《关于本人手机号码使用的保证书》并签字。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更好的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的矫正工作,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为张某依法成立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村支书、村治保主任、社区矫正自愿者在内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社区矫正小组的以下职责: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刚入矫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认为法院判处缓刑就自由了,到司法所报到也就是走个形式而已,对社区矫正有持抵触情绪,明确表示不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要外出打工。针对张某这种思想,司法所制定了详实的矫正方案,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过程中,重点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严肃指出,缓刑是刑罚的一种,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如果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将被收监执行。同时,提高管理等级,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纳入严管等级,使其时刻感受到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主动接受监管。 通过教育学习与严格管理,张某逐步对缓刑有了实质性的认识,理解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保证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入矫初期的教育管理,张某已经对社区矫正有了深刻的认识,经多次考核,表现良好,管理等级也上升为普通管理。 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通过帮扶来教育感化张某,经常到张某家走访,了解其生产生活状况,考虑到张某儿子常年不在家,老两口又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全家办理了生活最低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针对此次犯罪的根源系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的,司法所又协调县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彻底消除了张某的心病,从根本上解决了张某的思想包袱。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鉴于张某还有两个月即将解除矫正,根据相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将其纳入严格管理等级,严格监管其思想和行为,强化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提升其学法意识,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期间,张某能够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报到,能够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通过矫正教育,张某的法律法规意识有所增强,矫正期间思想状态稳定,日常行为规范,无违纪行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月28日,司法所举行了由矫正小组成员、帮教人和部分群众参加的解除社区矫正仪式。司法所长现场宣告:张某社区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矫正,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除矫正宣告仪式上,司法所长将解除矫正证明书交到张某手中时,张某老泪纵横,握着司法所长的手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司法所全体司法工作人员及帮助我的人,让我重获新生,重新做人!”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解除矫正的当天,勃利县司法局将张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抄送给勃利县人民法院、勃利县人民检察院、勃利县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鉴于张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建议安置帮教按一般人员管理,由当地司法所管理,定期走访,及时解决其生产生活难题。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全面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融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与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等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的矫正体系,构筑资源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分类教育,有的放矢 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针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欠缺,便于他们更好的改造自己,重塑人生。 (三)树立正能量,改造价值观 以身作则,传递正能量,通过工作人员的无私奉献,潜移默化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去关心他人、关爱他人,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四)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 要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要充分发挥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生活上多关心,工作上多帮助,学习上多引导,使他们早日回到社会的怀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