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继承与配偶共有存款遗产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胡某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公证相关事宜,胡某称其配偶王某去世,其在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因为存单是妻子王某的户名,被银行告知需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员得知胡某和王某是原配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个女儿胡小某,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孙某均在世。公证员初步了解后,告知了胡某须向公证处提供与王某的夫妻关系证明,王某的死亡证明,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财产的权利凭证等证明材料。 几日后,当事人备齐材料来到我处,公证员单独询问了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王某的母亲孙某、王某的女儿胡小某,通过交叉询问各方,了解到各方对被继承人遗留财产是否愿意继承,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是否遗漏,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随后,公证员为愿意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拟定了放弃继承声明,为各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公证员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进行了核实,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凤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胡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王某的丈夫。 利害关系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 孙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王某的母亲。 胡小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王某的女儿。 被继承人:王某,女,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镇XX村。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某及利害关系人王某某、孙某、胡小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王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受理后,就该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上述申请人告知,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因病在凤台县死亡。 二、继承人胡某、王某某、孙某、胡小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生前遗留的财产为:存于凤台农村商业银行银河支行人民币存款贰拾万元整(账号:XXXX)。 三、据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胡某、王某某、孙某、胡小某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本公证员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在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 四、被继承人王某的丈夫是胡某、父亲是王某某、母亲是孙某、女儿是胡小某。 五、现胡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王某某、孙某、胡小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故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丈夫胡某、父亲王某某、母亲孙某、女儿胡小某共同继承。 现因王某某、孙某、胡小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胡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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