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份,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监护公证,经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得知,褚某系江都区某社区居民,患有精神疾病,是二级精神残疾人,属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故没有婚育,一直和她的父母相依为命,其父于2008年去世,母亲姚某于2011年因车祸去世,留下的车祸赔偿款二十几万元一直由褚某的堂房亲戚保管,并声称谁想要拿这个钱给褚某看病,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只有看到公证书才会给钱,否则一分钱也不会拿出来。因无人愿意照应褚某的生活,她经常到处乞讨流浪,曾多次被各地的救助站送回,褚某的邻居也不堪其扰,派出所多次出警协调。江都区民政局称现褚某的精神病复发,如不及时送医,随时有出走或自残的可能,但医院因其没有确定的监护人不同意收医治疗。 考虑到该事件的特殊性,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公证处第一时间召开处务会召集所有公证员讨论研究并提出办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确保褚某的亲戚及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对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没有异议,公证员第一时间和他们取得联系,并上门询问他们是否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褚某的亲戚及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均表示经济条件有限,不愿承担监护责任,在此情况下,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公证处决定为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办理监护人声明公证,并以最快的速度为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办理并出具了公证书,以便及时将褚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江都区民政局反馈信息,称褚某的亲戚看到监护人声明公证后,当即就将二十几万元的赔偿款拿了出来,褚某无人监护的难题得到了及时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机构地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XXX。 负责人: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负责人A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监护人声明书》上盖章、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 公证员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