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2015年9月6日,该犯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1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3日止,2016年3月28日送入湖南省网岭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该犯无刑期异动,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有“胃溃疡”病,有4年洗矿粉史,2016年2月在永州收押中心入监体检发现“肺结核”,同年4月出现左侧胸痛并有咯血,在网岭监狱医院经抗结核治疗,病情反复。2018年2月2日,该犯病情严重送到湖南省醴陵市湘东医院复查胸部CT,考虑左肺门占位性病变。2月13日该犯被紧急送至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月14日10时15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王某某下达病危通知: 1.左肺上叶鳞癌;2.继发性肺结核;3.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4.矽肺。该犯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建议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配合治疗,无自伤自残情形。该犯家中有妻子蒋某某,还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女都已经成年。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王某某下达的病危通知,湖南省网岭监狱刑罚执行科、二监区、医院等单位迅速向监狱领导报告,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区申请和医院建议,在3月14日11时05分,委托湖南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并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委托病情诊断的情况。 二监区联系罪犯王某某的家属,向其告知病情,并征求家属是否愿意担保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某的妻子蒋某某在电话中表示,愿意担保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会在3月14日晚上从深圳赶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探视王某某的病情。3月14日下午,网岭监狱指派两名干警奔赴长沙与罪犯王某某家属见面,当晚办理了担保手续。3月15日上午,两名干警协助家属在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探视了罪犯王某某后,即赶往其户籍所在地邵阳市新宁县核实罪犯居住地及调查担保人情况。 3月15日下午,经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某的担保人蒋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3月15日下午,刑罚执行科干警又陪同驻狱检察室检察官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了解、核实罪犯王某某病情。3月15日下午16时许,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病情诊断为:1.左上肺叶鳞癌;2.继发性肺结核;3.肺部感染;4.矽肺等病,已告病危。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3月15日晚上,二监区作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该犯社会危险性较低,并召开监区长办公会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16日上午,网岭监狱生卫科对罪犯王某某的疾病诊断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3月16日上午,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认为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提请监狱评审会评审。 监狱评审会经评审,同意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株洲市云龙地区检察院。3月16日上午,株洲市云龙地区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16日中午,网岭监狱紧急召开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长办公会,经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株洲市云龙地区检察院收到网岭监狱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后,出具了建议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书。3月16日16时许,网岭监狱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案卷等材料连同检察意见书一起报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6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经过审核,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该犯于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3月16日,网岭监狱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告,并办理该犯出监的相关手续。鉴于罪犯王某某病危,随时有生命危险,经与新宁县司法局联系协商。新宁县司法局同意3月17日委托新宁县一某镇司法所加班办理罪犯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手续(先由司法所签字盖章),19日再到新宁县司法局加盖公章、签字。 3月17日上午,网岭监狱指派三名干警携带相关文书奔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并租用配备医护人员的救护车,将罪犯王某某押送至新宁县一某镇司法所,办理了交付手续。罪犯王某某的担保人及家属,立即把他送到当地的医院继续进行治疗。19日上午,网岭监狱干警在新宁县司法局加盖交付手续的公章并签字,委托其进行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社会调查评估,同时将相关文书送达新宁县检察院和原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