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后的财产协议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的一天,已经离婚十多年的丁先生和宋女士再次聚在了一起,来到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向公证员寻求帮助。原来两人之前是夫妻关系,在2004年的时候就经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在民政局手写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里不但记载了双方是自愿离婚,同时还写明了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的归属,两人共有两套住房,在协议书约定一人一套。双方对协议书内容都很满意,通过协商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于协议书是否会对以后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在两人看来,既然是自愿签字的材料,又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自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现在,丁先生想要卖掉在离婚时商量好归自己所有的房产。在咨询了专业的房产中介后,丁先生发现,虽然在离婚时约定了房产归自己所有,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想要卖出去,还需前妻配合。至于原因,则出在丁先生和宋女士签署的离婚财产协议上。详细阅读两人的离婚协议书,公证员发现,虽然两人就离婚时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进行了约定,但是约定的比较粗糙。在约定房产归属的条款中,既没有写清房屋坐落,也没有记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仅以房屋所在的小区名字加以区分,所以才在售房过程中遇到了障碍。 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之后,根据两个人的申请和相关规定,为他们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对原离婚协议中未能详细说明的细节进行了确认,并根据丁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清了房屋坐落以及相应编号。 关于离婚,我国《婚姻法》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在细节的把控上存在疏漏。如本案的两位当事人,在自愿签署的协议书中已经有了相应的约定,然而约定不明,一些没有注意到的细节给使用协议书制造了障碍。法律从业人员的价值所在就是要通过对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提供详实到位的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字第XX号 申请人:丁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XXX。 申请人:宋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丁某、宋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丁某、宋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丁某、宋某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丁某、宋某签订该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丁某、宋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二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丁某、宋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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