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15年11月5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2016年1月26日被送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吴某某系老年罪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监狱一方面结合罪犯吴某某入监服刑以来一贯表现好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为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该犯拟假释进行社会评估提供有价值参考。另一方面,监狱民警积极与该犯家属进行政策讲解,通过家属共同努力,得到了受害方谅解。 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桐州监狱医院监区老病残分监区于2017年7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研究罪犯吴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某入监服刑的改造表现认为,该犯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认真了解、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爱护集体卫生、讲究个人卫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刑期近二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7月20日,医院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老病残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9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9月8日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罪犯吴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10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韦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