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77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因犯强奸、绑架罪,于2011年4月6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于201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18日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18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盘锦监狱六监区四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冯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冯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讲究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查罪犯冯某某所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2月27日分两次向原审法院全部缴纳完毕,经六监区四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判处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因此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拟提请减刑八个月。 辽宁省盘锦监狱六监区经监区长办公会合议研究后认为,四分监区综合罪犯冯某某一贯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减刑卷宗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盘锦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该犯减刑的实体条件、办理程序、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经查,该犯所获得的奖励材料均经过分监区、监区、监狱狱政部门逐级呈报审批,奖励材料来源真实有效,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实体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合议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2日,盘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盘锦监狱将该犯拟提请减刑意见向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同意盘锦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意见。之后盘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该犯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9年12月30日,盘锦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盘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1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冯某某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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