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7日,被鉴定人刘某在本地因交通事故致伤颅脑部、胸腹部等全身多处,伤后至某某中心医院门诊诊治后收住院治疗。 鉴定资料: 1.某某中心医院住院病历(普外科,住院号:XXXX)载:入院日期:2018年11月17日;出院日期:2018年12月11日。患者诉今晨3时许因交通意外伤被他人发现倒在路边,身旁电动车损毁,头前额部伤口出血,由“120”送入我院急诊科。既往史:否认高血压病、冠心病及糖尿病史,无肝炎、结核病史,有剖腹产手术史,无输血史无明确的药物过敏史。专科检查:前额部头皮裂伤门诊已清创缝合;双肺呼吸音粗,右下肺呼吸音稍低;上腹部轻度压痛,肝区叩击痛明显,脾区无明显的叩痛,肠鸣音可闻及,行诊断性腹部穿刺腹腔内未抽出不凝血;左上肢外展稍受限,腰部压痛(+),双下肢直腿抬高试验(+),左膝关节皮肤多处皮肤擦伤。入院后完善相关辅检,予以对症支持等治疗。出院诊断:①胰腺尾部、腹膜后、脾脏外后缘、肝脏前缘包膜下出血;②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③脑挫裂伤;④额部开放性外伤;⑤双肺野后部少许间质性炎症。 门诊及住院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摘要: 2018年11月18日该院头+胸部+腹盆部CT平扫(检查号:XXXX)示:①右额顶枕小片稍高密度影,多考虑灶性少量出血,余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脑室系统正常。建议MR检查;②前额皮下小血肿;③双肺后胸膜缘少许高密度灶,多考虑坠积性炎症;④双侧胸腔少量积液;⑤胆囊密度均匀增高,请结合临床或MR进一步检查。 2018年11月26日该院颅脑MR平扫(检查号:XXXX)示:①脑干、右侧额叶、右侧顶叶异常信号,考虑为脑挫裂伤;②右侧枕部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 2019年1月14日该院头部CT平扫(检查号:XXXX)示:同前CT比较,右侧脑干见小片状低密度影,边界清楚,较前新发,考虑为脑挫裂伤后吸收后改变。 2019年2月18日该院头部CT平扫(检查号:XXXX)示:同前CT比较,右侧脑干低密度影大致同前;脑室系统、脑沟、脑池未见明显异常。 2019年4月25日该院颅脑MR平扫(检查号:XXXX)示:①双侧额叶少许小缺血灶;②右侧脑干软化灶;③余大脑半球、小脑及脑干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形态结构未见异常。 2. 法医学活体检查 被鉴定人刘某自诉:其既往颅脑无陈旧性外伤史,于2018年11月17日在交通事故中颅脑受伤,伤后持续头痛、头晕、耳鸣、记忆力下降等神经功能症状。 体检:神志清,精神尚可,对答切题,检查合作。颅形外观无畸形,左侧额部可见一处长度1.5cm不规则线条状明显疤痕存留;胸部及腹部压痛阳性征。
【鉴定过程】
1.按照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验。 2.法医学阅片 复阅2018年11月26日某某中心医院颅脑MR平扫(检查号:XXXX)示:颅脑多发性损伤:①脑干、右侧额叶、右侧顶叶多发新鲜脑挫裂伤(脑干、右侧额叶、右侧顶叶、双侧半卵圆中心可见多发点片状稍长T1、稍长T2信号,Flair为高信号,弥散上脑干及右侧额叶为稍高信号);②右侧枕部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③余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信号。 复阅2019年1月14日某某中心医院头部CT平扫(检查号:XXXX)示:右侧脑干脑挫裂伤后吸收后改变。 复阅2019年4月25日某某中心医院颅脑MR平扫(检查号:XXXX)示:①双侧额叶少许小缺血灶形成(双侧额叶见少许点状等T1、长T2信号,Flair上呈高信号);②右侧脑干软化灶形成(右侧脑干见片状长T1长T2信号,增强后未见异常强化);③余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所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病历资料,结合鉴定人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刘某于2018年11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伤颅脑部、胸腹部等全身多处,伤后至某某中心医院住院临床专科查体所见:前额部头皮裂伤门诊已清创缝合。其损伤体征结合手术探查诊断及医学影像资料【CT片、MRI片等】后确诊:全身复合伤:⑴颅脑多发性损伤:①脑干、右侧额叶、右侧顶叶多发脑挫裂伤;②右侧枕部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面部皮肤挫裂伤;⑵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其中:颅脑多发性损伤【①脑干、右侧额叶、右侧顶叶多发脑挫裂伤;②右侧枕部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面部皮肤挫裂伤】,其经住院治疗,现遗留部分脑软化灶形成伴神经功能症状。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1.2) 之规定,其颅脑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2.根据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鄂司鉴协【2018】6号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等规定,建议其后续医疗费用【损伤作业疗法费用+面部疤痕整形治疗费用】需人民币6000元左右。 3.根据GA/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3)、7.6)、8.3)和附录A.5之规定,并参照鄂司鉴协【2018】6号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等规定,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其误工期可评定至伤残鉴定前一日(170日),护理人数为壹人,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某的颅脑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2.建议其后续医疗费用【损伤作业疗法费用+面部疤痕整形治疗费用】需人民币6000元左右。 3.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其误工期可评定至伤残鉴定前一日(170日),护理人数为壹人,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