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高某某,男,出生日期:1971年3月11日,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某某乡,居住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某某乡。2006年5月8日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日入监。2009年7月28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2年4月2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28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起止:2009年7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服刑期间减刑四次,累计减刑三年五个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六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3日,高某某因“间断上腹部不适六年,加重伴黑便一月”被送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血压:106/78mmHg,神志清楚,精神尚可,全身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腹软,全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未扪及包块。血常规示:红细胞数3.53×1012/L,大生化未见明显异常。血沉23mm/1h,尿常规:酮体1+,蛋白质1+,尿胆原1+,大便常规:潜血阳性。B超:胆囊炎,左侧颈总动脉斑块形成,双侧颈动脉球部内中膜增厚伴斑块形成(多发)。心脏彩超示:左室舒张功能减低,余正常。胃镜示:1,胃体溃疡性病变(性质待检);2,慢性萎缩性胃炎(窦轻度);3,幽门口炎。病理回报:胃体低分化腺癌。上腹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患者于2019年2月15日呕血1次,量约200ml。2019年2月20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病情诊断结果是:1.胃癌(低分化腺癌);2,颈动脉硬化(双侧);3,慢性胆囊炎。虽然对高某某的病情积极治疗,但是在监禁条件下该犯久治不愈且病情逐渐加重。监狱医疗条件有限,为了体现人道主义,让高某某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监狱法》第三章第三节、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监狱决定对高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2019年3月11日,监狱民警将高某某的病情电话告知其家属,高某某的哥哥高某银前来申请办理具保手续,他当时明确表示愿意担任其弟弟的具保人,愿意在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帮助、督促他遵纪守法,积极治疗,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会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按要求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办理完具体手续后, 高某银对我监狱在其弟弟患病期间,能够及时送医,细心照料,使其弟弟病情得以及时治疗表示感谢,并明确表态监狱为治疗弟弟的疾病已尽力了,即使在办理暂于监外执行过程中因病情恶化病亡,他们一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绝对不会无理取闹。 3月12日,高某某所在的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据分监区民警介绍,高某某家住甘肃省武都区,接到兰州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后,及时联系家属进行沟通,其兄高某银表示愿意接收并承担高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与医疗费用。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接受改造,表现较好。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鉴于目前高某某所患病情较为严重,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对高某某的病史及病情诊断书进行文证审核,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为高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服刑指导中心进行审查。 同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对高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对高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出具了“该犯因病情较重,暴力倾向相对较低,失去了最基本的改造能力和生活能力。生活能力急剧下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评估意见。次日,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送的高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于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提请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及报请检察机关进行文证鉴定。 2019年3月14日,监狱向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司法局发了《拟暂于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经当地基层司法所的调查走访,3月25日,武都区司法局向监狱回复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情况为“根据某某司法所调查,该被告在社区居住期间表现较好。若判处非监禁刑罚,对社区影响不大,司法所及派出所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对其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时,监狱将提请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做文证鉴定。2019年3月22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文证鉴定意见为:高某某患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所规定的疾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生活卫生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天水市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在三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 2019年4月1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将相关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对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定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狱按程序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监狱局审核,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副本抄送了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9年5月20日以(2019)15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并协商确定交付时间,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书面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监狱主管民警、民警医生携带相关档案资料和卷宗材料,赴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向高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手续后,将高某某押送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监狱向武都区司法局提出,高某某经过教育改造,思想与行为上均有认罪悔罪的体现,但考虑到年纪不是太大,建议当地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密切关注其行为动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教育。同时,将相关材料向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移交。 高某某病情较为严重,思想消极悲观,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有关规定,监狱及时提请对其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使高某某能够在医疗条件较好的社会医院得到更好更有效的治疗,受到亲人的悉心照顾,让其精神上得到慰藉, 有利于病情的康复治疗。是一种制度关怀,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对符合条件的病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节约了监狱行刑成本,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体现了公平正义,在全体罪犯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使患病的罪犯看到了改造的希望,思想进一步稳定,改造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同时,有效地避免了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的确保了监狱的安全稳定,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