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生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之间亲子关系进行DNA法医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艾某丁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信息是错误的,为更正错误的信息,需要提交艾某甲、艾某乙、周某、艾某丙与艾某丁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

【鉴定过程】

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14)附录A中的Chelex法抽提DNA,采用Huaxia Platinum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美国AB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500型号遗传分析仪(美国AB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2.检验结果

【分析说明】

D3S1358等23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综上检验结果分析,艾某丁的等位基因可从周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2.3854×;艾某丁的等位基因可从艾某甲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6.6379×。艾某丁在vWA、D16S539和CSF1PO等基因座的等位基因不能从艾某丙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0222×;艾某丁在D3S1358、vWA和CSF1PO等基因座的等位基因不能从艾某乙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3.3806×。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艾某甲与周某为艾某丁的生物学父母亲,排除艾某丙为艾某丁的生物学母亲,排除艾某乙为艾某丁的生物学父亲。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