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和韩某已经谈婚论嫁,并已经领取结婚证很长时间。可是女方父母迟迟不同意办婚礼,经打听得知,原因是因为男方有一套贷款所购房屋,女方父母为了给女儿争取多点权利,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姓名。男方得知后马上到房管部门要求添加女方姓名,但遭到了拒绝,原因是上述房产因是贷款购房,所以现抵押在银行,在没有解押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产权人变动的。 后来男方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告知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解决难题。此提议得到了女方父母的认同。刘某和韩某共同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确认双方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告知了此份夫妻财产约定的利弊及法律后果,双方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对于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约定为共同所有,女方愿意作为共同还贷人,及待贷款还清后,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同时约定该协议只对双方有效,不对抗第三人。公证员对于该协议办理了公证,并当场出具了公证书。 女方父母见到公证书,马上同意双方办理婚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5)鄂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男方:刘某,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女方:韩某,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 申请人男方刘某、女方韩某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是夫妻,两人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在本处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双方在订立该约定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该约定项下的标的为一套房屋,座落于宜昌市XX街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XX号,系男方婚前购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男方。 申请人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位于宜昌市XX街XX号产权归男方刘某和女方韩某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刘某、韩某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约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约定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前面的《夫妻财产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约定中所涉房屋物权的变更自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五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