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未婚,初中文化程度,2001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固安县,居住地为北京市密云区。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2017年11月7日,王某某到密云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王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王某某能够遵守矫正制度,但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不能够及时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到,有时候出现手机关机、联系不上本人的情况。 2017年12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电话关机,导致未能及时电话报告,随后工作人员要求其于当天下午当面报到,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并要求其书写了保证书。司法所随后调整了矫正方案,并对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教育效果。 但2018年1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轨迹时,发现王某某电子监管存在3个破拆一级报警,工作人员立即给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打电话,但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随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其舅舅李某某,其称王某某在上班,未在家中。 2.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1月26日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王某某工作的密云区某饭店,找到其本人,发现电子监管器表带已破损严重,即将完全掉下来。工作人员询问损毁情况,王某某矢口否认是自行损毁。随后,工作人员立即带王某某本人去密云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进行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电子监管器进行了拍照留存证据。结合王某某故意毁坏电子监管器的情况,司法所向密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某一次社区矫正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认定王某某为故意损坏电子监管设备,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有关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9日,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西田各庄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并书写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社区矫正警告情况说明》上报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提请密云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2018)字02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5日,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矫正谈话室,司法所副所长、社区矫正干警、专职社会工作者,向王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在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又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教育,使其进一步意识到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在剩余矫正期内按照矫正制度去做,按时报到,按时交矫正小结,并要求其明确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其必须高度重视。 对王某某进行训诫谈话教育后,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书写了一份检查,说明了本次给予其警告处分的原因及对本次警告处分的认识,保证在今后的矫正中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矫正纪律,不再发生这样的错误。 给予王某某社区矫正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对王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要求其在未能加戴新的电子监管器期间,每天上午9点前向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报到,汇报当天工作生活情况。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王某某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社区服刑有了深刻的认识,清楚如果不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将可能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将会失去人身自由。 自王某某处以社区矫正警告处分后,身份意识、罪犯意识明显增强,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好转,能够牢记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在日常和重点时期及重大节日按时电话报告,每月当面报告也及时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5日,在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行政机关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王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月7日,司法所召开春节两会前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以王某某本次的警告处分为例,对所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警示教育,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通过开展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当面报到更加及时,遇到情况能够第一时间与司法所进行联系沟通,矫正效果较好。

【小结】

王某某被给予社区矫正警告,对于其本人来讲,是一个警示作用,目的在于使其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活动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肃对待;对司法所来讲,对今后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对于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一定要从严管理,及时给予处罚,防止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轻视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促使其今后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服从司法所管理;对于其他未被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而言,也是一种警醒,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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