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7日,霍邱县公证处来了两个当事人,李某日与高某。李某称其与老公郭A所有的“XX”轮船舶于2019年3月20日在浙江宁波象山海域与朝鲜籍外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了“XX”轮船舶沉没,船上人员伤亡,其老公郭A当场死亡,儿子郭B郭C失踪,二个儿子的生存可能性渺茫,因为找不到尸体,有关部门无法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也需等待时间过程,郭A生前名下存有八十万银行存款,现在急需取出偿还房贷及债务,当事人很焦急,需要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因现在事故还在处理当中,高某系郭A的母亲,高某需要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内容为高某委托李某前去办理该事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船舶事故处理相关事宜。 在我们详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我们工作人员表示可以为高某办理委托书公证,但是关于郭A的遗产继承,我们无法办理。被继承人郭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曾与李某订立过夫妻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郭A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提供死亡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但是郭A与李某的二个儿子郭B、郭C却因为这次事故失踪,当地公安机关也出具了失踪证明,二个儿子无法到公证处明确表示继承或者放弃,故无法适于法定继承的公证规定。 鉴于当事人情况特殊,秉着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公证处积极为其寻求解决方法,经过郭母亲高某的同意后,公证员建议银行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签名属实的公证书。经过多次和银行沟通协商,通过分析本案例:郭A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A占有一半,也就是四十万,四十万作为遗产,郭A父亲死亡,高某、郭B、郭C、李某四个人平均分配,高某当面同意,李某承诺其代表高某、郭B、郭C领取和保管上述银行存款,郭B、郭C的继承份额由其母亲李某保管,待郭B、郭C生还时,李某会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最终通过努力,银行终于同意采用,公证员为李某办理文书签名公证,让李某在公证处以声明书的形式承诺,在声明书上签字属实,由李某代表高某、郭B、郭C领取被继承人的上述银行存款,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在案件办结之后,公证员主动向当事人回访,当事人表示郭A的遗产已全部顺利取出,很感谢公证处的人员为其解决了棘手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霍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承诺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霍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