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路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路某某,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市某公司法人代表,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6年1月12日交付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以来,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干警按照监狱相关要求,多次向罪犯进行假释政策宣讲,并对全监区的罪犯进行细致摸排,筛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罪犯。罪犯路某某根据假释政策结合自己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监区干警对罪犯路某某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并结合该犯的日常改造表现,确定罪犯路某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将该犯的资料整理后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步审核。刑罚执行科在多次与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假释资格商确后,于11月22日确定罪犯路某某符合假释刑期过半、兑现奖励等条件,并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2017年11月23日,辽宁省女子监狱两名干警及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调查罪犯路某某情况,并向其报送了《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委托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提供了罪犯路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可以对调查对象路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提供了《调查对象情况表》、调查笔录、《关于调查对象路某某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记录:“询问路某某社区工作人员和朋友,均认为路某某适用假释不会对本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愿意帮扶教育”。 监区干警对罪犯路某某进行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测评得分20.9分,属低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并针对罪犯路某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向熟悉她的同犯进行谈话了解,同犯表示路犯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踏实改造,在政府的帮助教育下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 2017年11月25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集体研究罪犯路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路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各项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无违纪行为,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在判决执行前全部缴纳,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00余万元全部返还。该犯女儿是某公司出纳员,作为罪犯路某某的假释监管人,收入稳定,能够保证其今后的生活来源。社区矫正部门有评估报告,同意接收并予以监管。现该犯刑期过半,余刑一年一个月,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测评得分20.9分,低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路某某提请假释。 十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路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路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路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路某某假释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路某某予以假释,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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