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17岁,毕业于某中专学校,临近毕业时,学校让其找实习单位,通过朋友介绍,唐某来到一所教育机构应聘并成功通过面试,在公司做话务员的工作。开始上班后,公司老板让先来的一批员工进行培训,了解工作的内容,学习一些话术技巧。培训了大概有两三天,培训完后唐某就回家休息了,但当唐某再次去公司上班时,便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带回并进行询问,因为该公司的相关业务涉及诈骗行为,直到此时,唐某才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涉嫌犯罪。 案发后,由于唐某是未成年人,2021年12月,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邢台市襄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唐某提供辩护。襄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为唐某涉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援助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复印后对卷宗进行研究,并详细阅读了起诉书,对案情有了大概了解。随后承办律师会见唐某,详细了解案情、唐某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也在对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对其普及了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告诉了她一些以后找工作需要注意的事项。之后承办律师仔细的将整个案发经过和案发细节一一梳理、研究,形成了律师建议并多次跟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希望秉着教育为本的刑法原则,对唐某酌定不起诉,给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首先,承办律师认为唐某有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十七条第4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唐某施诈骗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承办律师认为唐某有以下几个酌定从轻情节:一是唐某平时表现良好,到该公司上班也是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期内进行,此前其并无前科,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初犯,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认识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因此综合考虑唐某的犯罪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二是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三是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唐某在工作期间虽为公司获利4800元,但因其工作时日较短,公司并未为其发放工资,即并未参与分赃。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之规定,应当酌定不予起诉。 根据以上量刑建议,经检察院审查,承办律师的意见被采纳,检察官念其系初犯,且是未成年,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其酌定不予起诉。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怀着感恩之心重新开始新的工作。
【案件点评】
未成年犯罪成因复杂,这既跟未成年本身有关,他们年纪太小,很多还没有树立完全正确的价值观,缺乏法律意识。也同家庭环境有关,家庭条件不好,早早来到社会上打工的未成年人,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引诱,带上犯罪的道路。法援律师虽然可以在案发后给他们争取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更为有效的是从根源上杜绝未成年犯罪,从家庭父母入手,为人父母要多关爱孩子,多陪伴孩子;对于学校来说,学校在教育方面除了给予学生文化知识以外,还应针对青少年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差等特点,组织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普法要落实到位,让其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只有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给孩子们一个健康平安的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