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1日下午,张某与王某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误以为对方要攻击自己,遂将其携带的装有砍柴刀的编织袋向张某头部砸去,致使张某头部受伤。愤怒的张某将王某推倒在地,并骑到王某身上奋力抢夺其手中的编织袋。争抢中张某将王某的下嘴唇咬伤。经鉴定,王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张某为轻微伤。 本案经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彭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4日,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张某未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向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公函。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渝司发〔2019〕18号)中“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了解情况,按照规定办理辩护人手续,并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整理阅卷笔录。2019年12月18日,承办律师会见被告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交流案件意见,解答法律咨询。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经承办律师申请,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分析案件难点,确定办案策略。根据集体讨论结果,结合案件证据,承办律师决定先以张某系正当防卫,对其进行无罪辩护。若法院对正当防卫的意见未采纳,再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庭审中,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 1.本案具有构成正当防卫的事实基础。被告人张某咬伤王某前,与其仅是口角之争,却遭受王某突然而至的砍砸和言语上的挑衅。张某在头部被砸伤后,为避免再被伤害,遂将王某扑倒,奋力夺取其手中的砍柴刀。争夺中,王某试图对张某进行撕咬,为避免被咬,张某才采取同样方式咬伤了王某。而在张某咬伤王某前,砍柴刀一直在王某手中的编织袋内,这对张某构成现实威胁。 2.被害人王某的供述存疑。由于案发时无直接的现场目击证人,要理清双方打架的前因后果及基本事实,只能依靠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勘查来还原事实真相。而被害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前后五次陈述不一,对其动手砍向张某前是否与其有言语冲突及谁先动手等关键环节,前后陈述存在矛盾。而张某的十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因而张某陈述的事实更具可信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将王某按倒在地后,王某已无继续实施伤害的能力,面临现实危险已解除的情况,张某再将王某咬伤的行为属事后防卫。 在正当防卫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为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承办律师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王某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轻罪辩护,判决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在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由张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6252.99元。至此,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刑事部分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关乎受援人罪与非罪的问题。案件的时间跨度近两年,由于案发时无直接的现场目击证人,要理清双方打架的前因后果以及一些基本事实的时间节点,只能依靠本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现场勘查来还原事实真相。为此,法律援助律师在庭前反复查阅相关笔录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询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为诉讼做足了充分准备。庭审中,法律援助律师依据现有证据,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正当防卫未被认定的情况下,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出发,积极为受援人做罪轻辩护,最终使受援人免予刑事处罚,并只需承担民事赔偿部分50%的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