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申请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经当地镇政府出面协调,某医院同意先进行治疗,后续再由李某补齐所有费用。李某伤愈出院时,经核算共需支付医疗费十余万元。某医院多次向李某催付所欠费用,均无果。于是,某医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缴齐所欠费用。 2018年5月7日,李某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为某医院对其提起的诉讼进行应诉,拒付医院欠费。经审查,万盛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李某住院治疗,与某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向其提供治疗,李某理应支付医疗费。因此,李某在本案中并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方,其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反而损害了某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李某的申请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某医院之间的纠纷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该纠纷中李某并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方,故李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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