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钟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钟某某系进城务工农民,于2020年1月进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安装、制作等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7月11日,钟某某根据公司安排到滁州市某橱柜厂区进行拆除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后被送往滁州市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股骨骨折、左足内侧楔骨骨折等,于2020年8月7日治愈出院。出院后因单位迟迟不给钟某某申报工伤,钟某某及其家人来到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得知钟某某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便告知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并指引其收集证据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10月9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钟某某作了工伤认定。钟某某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又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帮其填写了《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指引其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并告知其若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可再来申请法律援助。2021年3月21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钟某某伤情经鉴定为工伤捌级。2021年4月14日,钟某某携带案件材料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钟某某的申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遂指派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程健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4月15日约见了钟某某,认真做了谈话笔录。经过详细沟通,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风险点在于案件最终执行问题。根据钟某某陈述,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合肥市,主要业务在滁州市,但滁州也仅有一个仓库供仓储和办公使用,平时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其对公司资产情况并不清楚,在工伤期间公司仅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3000元。公司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是否具有工伤赔偿履行能力不确定。承办律师将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执行风险告知了钟某某。但承办律师考虑到公司前期支付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认为公司还是有赔付的意愿和协商可能的,建议钟某某采取两步走的维权途径,一边根据拟算的赔偿清单与公司进行协商,另一边在协商的同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在拟定方案、备齐材料后,承办律师代表受援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钟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约231082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进行联系协商,吴某某称钟某某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近十万元的财产损失,并且因为疫情影响公司目前也没有赔偿能力。针对钟某某是否存在工作失误问题,承办律师及时与钟某某核实,并告知钟某某公司有可能会向其主张损失赔偿,是否赔偿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如果起诉后法院认为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并且造成公司损失的话,可能会支持损失额的20%-40%左右的赔偿请求。与钟某某商量后,钟某某表示尽量与公司协商赔偿,赔偿金额在20万元左右都能接受。承办律师又与吴某某多次协调,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但最后因数额存在差异未达成一致。2021年6月17日,滁州市劳动仲裁委送达开庭通知书,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收到开庭通知书后积极与吴某某及其律师联系,协商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在双方律师的多次协调下,最终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将赔偿金额确定在198800元。当天下午,承办律师与钟某某、吴某某等人一同来到滁州市劳动仲裁委,对调解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款项合计198800元;2、如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则被申请人额外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万元;3、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后受援人钟某某顺利收到调解赔偿款,对案件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作为进城务工农民,在遭受工伤后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等繁复程序,并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顺利和被申请人达成工伤赔偿调解,收到赔偿款。本案顺利办结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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