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44年10月24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徐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9日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41年12月22日止。2012年8月2日入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4年4月11日,服刑人员徐某某因咳嗽、咳痰、左侧胸痛、呼吸困难、夜间入睡困难等症状经监狱医院初诊后转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吉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包裹性脓胸、左侧液气胸、左侧支气管胸膜瘘(Ⅲ度漏气)、左胸壁表皮下脓肿、左肺肺大泡、贫血。2014年5月8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对徐某某行开胸手术治疗,6月19日转回监狱医院继续治疗。后徐某某多次住院治疗,病情稳定。2018年10月29日徐某某病情突然加重,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急转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救治。 (二)委托鉴定。由于徐某某所患疾病严重,监狱于2018年10月29日向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10月30日,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罪犯徐某某患有Ⅱ型呼吸衰竭、呼吸酸性中毒、右下肺脓肿、左侧胸部开窗术后、左侧胸膜瘘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心功能Ⅲ级、低蛋白血症、贫血、双侧胸腔积液,并出具重危报告单。会诊意见:患者病情危重,有发生呼吸衰竭或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可能及猝死的危险。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0月30日,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徐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徐某某儿子,确定保证人,同时派出民警委托该犯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司法局就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0月30日公主岭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徐某某病情危重,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徐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0月30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10月30日,监狱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徐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0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徐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10月30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2018年11月1日,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进行公告三日,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