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1日中午,李某某在某废管破碎工作时不慎被直径600公分的铁管砸伤脚,当天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第1、2趾骨骨折,后进行了相关的钢板内固定手术。同年3月25日,李某某经治疗后出院,期间医疗费用由雇主支付。2019年8月7日,李某某向安徽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该所于同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其需要多休息,150日内不能工作,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李某某在受伤后曾经多次与该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但是,该公司在支付医疗费用后,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李某某在多次协商未果的前提下,遂向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2020年1月2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李某某,在认真听取刘某某的陈述后,根据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了刘某某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缺少的材料。待刘某某按照规定补齐了社区和街道的贫困证明后,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李某某的申请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李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代写诉状,收集证据,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在工作中,承办律师发现李某某月平均收入在6000元左右,且不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此,承办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情况,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调查核实,确有此事。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李某某月收入超过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李某某。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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