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文某某,男,1978年1月19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黔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宣判后,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30日送至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文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文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获得两次表扬奖励,该犯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执行完毕,监狱对该犯进行拟假释再犯罪可能性的评估,结论为将该犯列为一般帮教对象,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该犯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前在我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其基层组织对其拟适用社区矫正无反对意见,愿意协助对其监管教育,综合各项调查情况,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后对辖区社会稳定无不良影响,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同意将罪犯文某某纳入社区矫正,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文某某提请假释。 11月27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文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文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 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文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材料送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文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3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文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文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文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罪犯文某某假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