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程某甲诉雷某、郭某、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5年11月11日,被继承人程某某与孙某某登记结婚,1988年8月23日,双方共育一女程某乙。1997年3月5日,程某某与孙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家庭共同财产均归程某某所有;13号房屋一套由程某某继续租用,孙某某暂住半年。 2002年1月15日,程某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04年7月7日,双方共育一子程某甲。2012年11月7日,程某某与郭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子程某甲由郭某抚养,程某某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程某甲十八周岁时止;将403号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归程某某所有,程某某支付郭某折价款45万元;车牌号为京XXX捷达牌小汽车归郭某所有;郭某与程某某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2013年2月6日,程某某与雷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15年10月20日,程某某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5年11月27日,程某甲、郭某、雷某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程某甲请求403号房屋归程某甲所有,程某甲给付雷某、程某乙房屋折价款;依法继承403号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依法继承程某某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依法继承程某某名下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依法继承程某某名下存款。 郭某请求依法分割程某某名下住房公积金。 雷某请求403号房屋归雷某所有,给付程某甲、程某乙房屋折价款;依法分割程某乙名下车牌号为京XXX桑塔纳牌汽车报废补贴8000元;依法分割程某某人身保险;依法分割程某某住房公积金。 程某乙请求继承403号房屋,支付程某甲、雷某房屋折价款。 403号房屋系于2004年12月购买,2011年4月27日登记在程某某名下,房屋价款269454元,其中售房方回购程某某13号房屋折抵新购住房房价款51739元,房屋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购房款已交清,诉讼时点尚不能上市交易。对于403号房屋价值程某甲、雷某、程某乙达成一致意见,认可按每平方米6000元计算房屋价值。 1001A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雷某,登记时间为2003年11月3日,房屋抵押登记于2006年3月17日注销。 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雷某从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中支取22477.5元。

【代理意见】

一、403号房屋判归程某甲所有更为合理 程某甲是未成年人,其与母亲郭某名下没有独立住房。相较之下,程某乙、雷某在北京均有独立住房,在程某某过世后,二人也均未居住在403号房屋内。故将403房屋判归程某甲,既可以保障403号房屋用于居住的效用价值得以实现,又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郭某作为程某甲的母亲,愿意代程某甲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因而将403号房屋判归程某甲并不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雷某于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从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卡中支取的22477.5元应当作为程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程某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补发的工资扣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雷某分得的一半外,剩余的另一半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程某某的遗产,应由程某甲、雷某、程某乙均等分割;被继承人程某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为其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则完全属于被继承人程某某的遗产,应全部由其继承人均等分割。 此外,雷某从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卡中支取的补充门诊医疗责任、补充住院医疗责任保险理赔金也应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中应由雷某分得的一半后作为程某某的遗产由程某甲、雷某、程某乙均等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403号房屋归程某甲所有,程某甲分别给付雷某、程某乙房屋折价款二十六万一千八百六十元; 二、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归雷某所有,雷某给付程某甲折价款三千七百九十三元五角八分,雷某给付程某乙折价款三千七百九十三元五角八分; 三、程某某名下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P0410)保险金十万元归雷某所有,雷某给付程某甲折价款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雷某给付程某乙折价款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 四、程某某名下住房公积金一万二千九百二十二元归雷某所有,雷某给付程某1住房公积金折价款三千三百二十六元一角六分,雷某给付郭某住房公积金折价款一千五百七十三元,雷某给付程某乙住房公积金折价款三千三百二十六元一角六分; 五、郭某给付程某甲住房公积金折价款九千四百九十五元二角三分,郭某给付雷某住房公积金折价款九千四百九十五元二角三分,郭某给付程某乙住房公积金折价款九千四百九十五元二角三分; 六、403号房屋内LG牌52寸液晶电视一台、先锋牌单人布艺沙发两个、三洋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三门冰箱一台、儿童单开门衣柜一个和儿童推拉门衣柜一个归程某甲所有;三开门衣柜一组和双人罗汉床一张归雷某所有;多宝阁一个和鸡翅木隔断一组归程某乙所有; 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丰民初字第25784号。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403号房屋系程某某的个人财产,属于程某某的遗产,程某甲、雷某、程某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程某某的遗产。诉讼中,程某甲、雷某、程某乙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对403号房屋进行分割。 关于车牌号为XXX桑塔纳汽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车辆所有权人为程某乙,现该车辆已注销,雷某主张该车辆报废款8000元系程某某遗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予以证明,故对雷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程某某名下的存款,程某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补发的工资系程某某与雷某夫妻共同财产,应由雷某分得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由程某甲、雷某、程某乙均等分割;程某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为其增发的一个月工资,由其继承人均分。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内六笔补充门诊急诊医疗责任、补充住院医疗责任保险理赔金共计5532.7元,因该部分费用需预先垫付相应款项取得医疗票据后才能获得报销理赔,故该款项在性质上应属程某某与雷某夫妻共同财产,应由雷某分得一半,另一半为程某某的遗产,由程某甲、雷某、程某乙均等分割。雷某从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中支取的款项,扣除归其所有的部分,其余款项应按照继承份额返还程某甲、程某乙。程某某死亡后其银行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由其继承人均分。 关于住房公积金,由于程某某与郭某在离婚诉讼中未就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郭某作为程某某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人,有权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程某某作为郭某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人,有权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因程某某在与雷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公积金账户内属于郭某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支取,因此该款项应在程某某生前留有的公积金中扣除后,将程某某与雷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分出一半归雷某所有,其余款项作为遗产由程某某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程某某死亡后所取得的公积金,由其继承人均分。 关于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P0410)保险金,该保险金作为遗产,由程某甲、雷某、程某乙均等分割。诉讼中,程某甲、雷某、程某乙就程某某留有的家具家电已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经与惯性公司核实程某某未缴纳养老保险,故对于程某甲要求分割程某某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程某甲、雷某、郭某、程某乙的其他诉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403号房屋的归属。 403号房屋系于程某某与雷某结婚前购置,购房款已全额交清,故403号房屋系程某某的个人财产,属于程某某的遗产。程某甲、雷某、程某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403号房屋。 在对403号房屋的归属进行认定时,应从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 本案中,程某甲在北京无独立住房,雷某、程某乙在北京均有独立住房,将403号房屋判归程某甲所有明显更有利于发挥403号房屋的使用效益。 同时,雷某和程某乙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保障,故在将403号房屋判归程某甲所有前,需确认程某甲有向其他继承人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本案中,程某甲的母亲郭某自愿承担向雷某、程某乙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责任,使403号房屋归程某甲所有更加合法合理。

【结语和建议】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发挥遗产应有的效用。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为尽可能保障其使用效益得以实现,应综合考量各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于房屋等不适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更应查明各继承人对房屋的实际需要情况,在此基础上才能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对遗产进行妥善处理,实现遗产的最大价值。这也是让公民在司法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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