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郑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92年3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11年2月投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平坝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郑某某提请减刑案。郑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2016年8月12日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按照新考核办法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5月18日、9月15日又获得2个表扬,累计获得8个表扬,会议综合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郑某某在上次减刑后四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所获行政奖励,且罚金已履行完毕,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审查中,认为郑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要求六监区补充相关证据。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六监区对郑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核实,郑某某父母已离异,父亲在砂石厂打工,月收入约1000元,家境十分困难,郑某某确实没有能力退缴赃款赃物,结合郑某某入监以来的消费情况,六监区重新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核,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须从严把握,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郑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郑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郑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郑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9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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