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监护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6日,山东省金乡县胡集镇郭山口村村民张某某(1942年5月生)在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向工作人员出示民事起诉书并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其争议为监护权纠纷且当事人为农村老年人,生活比较困难,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李军锋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及时到审理法院阅卷并多次到张某某家中了解情况,还走访了其所在的村委会、部分村民,全面了解案情。原来,本案原告何某某与张某某之子郭某某生前同居,并于 2003年至2007年间生育三子。三子(下称三被监护人)自幼在老家跟随其祖母张某某一起生活。2008年起,何某某外出打工,每年偶尔回家一次,自2003年起便与郭某某分手,音讯全无,未再与三被监护人见面,三被监护人一直跟随张某某生活,由张某某抚养至今。2016年2月,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在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郭某某巨额赔偿后,何某某突然露面,要求对三被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而提起诉讼。据了解,张某某2015年已被金乡县胡集镇郭山口村委会依法指定为三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三被监护人均明确表示愿跟随张某某共同生活。 一审期间,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证明材料:1.张某某家庭户口簿,证明三被监护人与被告张某某为共同家庭成员,原告何某某并非该家庭成员,没有法律意义上共同生活的基础和依据;2.金乡县胡集镇郭山口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何某某系非婚生育三被监护人,后离家出走,一直没有抚养照顾孩子;3.三个孩子全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至今;4.原告社会关系复杂,生活方式特殊;5.原告起诉目的是为了分得郭某某(三被监护人之父)交通事故赔偿款,并不是真正要对三子监护抚养;6.金乡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110接处警现场处置单》证明:原告因郭某某事故赔偿款,多次到被告家无理取闹,致110出警处置,给三被监护人造成不良影响;7.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记载:2015年依法查明三被监护人生母不明,已由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郭山口村村委会指定被告张某某为三人的监护人,原告何某某起诉张某某侵害原告对三被监护人的监护权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2款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求。 本案焦点问题有二:1.张某某依指定为三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是否侵害了三被监护人生母何某某的监护权;2.如何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首先,三被监护人父亲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在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当时作为三被监护人唯一监护人的原告何某某失联,多方查找未果。当监护人缺位时,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出面来指定监护人。即墨市人民法院遂要求金乡县胡集镇郭山口村委会依法指定监护人,胡集镇郭山口村委会依法指定本案被告张某某为三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恰恰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且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三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不仅更有利于使被监护人处于一个易于接受的生活环境,融合相互之间的感情关系,而且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6年10月17日,金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2016)鲁0828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何某某的诉求。何某某随后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依法及时参与庭审,以事讲情,依法说理,详尽阐述一审辩论观点,极力维护三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二审法院的充分肯定。 2017年2月1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民终60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何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诉讼告结。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机构及案件承办人不辞辛苦,认真调查,上门服务,为当事人张某某全力提供法律援助,最终化解了事端,平息了矛盾,使三被监护人能够顺利回到学校安心读书;同时也强化了张某某的监护责任, 有效保护了三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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