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刘某某提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就读于贵州省息烽县某小学。2016年12月15日,刘某某在课间回教室的时候被迎面跑来的徐某某撞到,当场被撞断两颗门牙。事发后,学校通知了刘某某的父亲,其父亲赶到现场后立即将刘某某送至息烽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92.52元,医生告知刘某某父亲,被撞断的两颗门牙需要年满18周岁后才可以安装。事后,刘某某父亲找到息烽县某小学要求处理刘某某门牙被撞断一事,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7月,刘某某因牙疼再次前往息烽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8.84元,医生再次告知被撞断的门牙需要成年后方可安装。2019年8月,刘某某跟随其父亲前往贵阳市口腔医院再次进行检查,花费医疗费86.3元。2019年8月,刘某某伤情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刘某某双侧上中牙冠折的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2.刘某某双侧上中切牙冠折,成年前安装2颗义齿,成年后安装1颗种植牙和1颗烤瓷牙至70岁,所需要医疗费建议人民币32000元。 拿到鉴定书后,刘某某父亲多次找息烽县某小学和徐某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协商未果之下,2019年9月18日,刘某某在其父的带领下来到息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息烽县法援中心受理了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依法指派息烽县永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曾芳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和当事人取得联系,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诉讼前相关准备工作。2019年10月,刘某某在曾芳帮助下将息烽县某小学、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刘某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0570.89元。 2020年8月11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开庭了审理此案。承办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刘某某门牙被撞系被告徐某某行为所致,鉴于被告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被撞后,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92.52元,被撞断的两颗门牙需要年满十八岁后方可安装,预计费用32000元。被告徐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负有监护义务,因此对于刘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二)息烽县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刘某某与徐某某发生碰撞,该校未尽到对学生管理和保护责任,对于刘某某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息烽县某小学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因此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息烽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提出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由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息烽县某某小学投保的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的经济损失22131.83元;(二)由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的经济损失7377.28元;(三)驳回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刘某某及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学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常发生,而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未成年人,本案前期经刘某某父亲多次找到学校方沟通、协商处理该事件,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依法为原告刘某某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曾芳通过前期的准备工作,收集了相关证据,理清法律关系,确定侵权责任人,将学校、学校投保相关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直接造成侵害结果的未成年人徐某某均作为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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