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杜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家庭经济困难,都患有不同的疾病,且家中还有80岁老人要赡养。因生活拮据,二人合计打起了电捕鱼卖钱的主意。2017年7月,二人购买了渔船、电瓶、渔网等工具,干起了“电捕鱼”行当。为防止被发现,二人都是深夜出行,一人驾船,一人操作电鱼设备,在举水河水域流动捕鱼,次日早晨便将捕获的鱼在菜场出售。2018年6月6日晚9点多,王某、杜某像往常一样驾船进行“电捕鱼”,6月7日凌晨3点多靠岸时,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农业委员会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当场查获捕捞工具和渔获物33公斤。武汉市新洲区农业委员会依法将王某、杜某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调查处理。2018年6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立案侦查,认为王某、杜某在长江禁渔期采用电拖网方式捕捞水产品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1日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0月25日,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王某、杜某二人提起公诉,为修复被破坏的水域渔业环境,新洲区检察院在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王某、杜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适用普通程序,且王某、杜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该案是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12月12日,新洲区人民法院通知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杜某、王某辩护。同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浪为杜某提供辩护、律师袁新刚为王某提供辩护。 余律师和袁律师接受指派后,抓紧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案情,对案件材料进行反复研判。经分析证据,律师发现该案的重点问题是向被告人说明电捕鱼对环境的危害以及被告人电捕鱼33千克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被告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弥补给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 律师仔细研究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查阅了网上的类似案件,发现王某二人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危害巨大,可致一定范围内鱼类直接死亡,同时危害鱼类繁殖能力,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王某、杜某在禁渔期长江河段采用禁用的工具电捕鱼,达到了立案标准,触犯了《刑法》第340条,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开庭前,法院组织被告人及各辩护律师进行庭前会议,有效解决了渔政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程序的合法性、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并进行证据开示与质证,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效率支撑。 2018年12月19日下午,新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两名庭长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动坦白,应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在案件发生前,一直在家务工,表现良好,未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5.二被告人系夫妻,家庭较困难,都患有不同的疾病,且家中还有老人需要照顾、赡养,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患病情况,对其从轻、从宽处罚;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通过其侄儿向其所在村浏湖村委会交纳了2万元,由村委会代管,准备用于明年初购买鱼苗在举水河浏湖段进行投放,以弥补给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 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合议,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责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在适当季节向其非法捕捞水域投放成鱼132千克,投放各类鱼苗28万余尾,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破坏生态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一般人看来,电捕鱼是违法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甚至很多人质疑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要性。事实上,电捕鱼对环境和人体危害很大,应给予高度重视。受援人仅考虑到经济收益,由于知识的局限性,没有考虑到电捕鱼对水生生物的危害性。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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