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禤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禤某某,女,1981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2003年11月,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6年6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2月26日,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拟对罪犯禤某某提请假释,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云城区司法局于2016年3月9日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即派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禤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期间,工作人员走访了禤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禤某某家属等人员,向上述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制作调查笔录,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当地村委会对禤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对村委的影响出具书面意见书。2016年3月16日经云城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6年3月16日向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禤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6月24日,云城区司法局收到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禤某某假释的有关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6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6月30日,禤某某到云城区司法局报到。云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其宣读了有关社区矫正管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思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社区服刑人员禤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禤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禤某某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在思劳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禤某某宣告裁定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教育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禤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思劳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认真办理登记手续。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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