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山西省太原市人,一九四X年五月出生,现投靠子女暂住在北京。因身患卵巢癌,正在住院治疗。从李某患病时就有一个愿望,就是将遗体捐献给祖国的医学事业,李某的女儿已从红十字网站上下载打印,并由李某老伴填写好了北京市公民志愿捐献志愿登记表,李某及家人从登记表中得知需要办理公证,遂委托李某老伴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公证。 公证员接到咨询后,列明材料清单,即捐献人身份证、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结婚证、北京市公民志愿捐献志愿登记表,并要求捐献人的配偶和子女来公证处做询问笔录。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为其起草了声明书,主要内容为:“我志愿将自己的遗体无偿地奉献给祖国医学科学事业,为我国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和提高疾病防治能力,贡献自己最后一份力量。为使我的遗愿得以实现,现已征得我亲属的同意和支持,并委托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注:张某为李某的配偶)作为我遗愿的全权执行人。”并询问李某的个人意见,由李某在声明书、申请表、询问笔录、告知书、身份证明材料中加盖手章并捺指印。公证处也询问了李某的配偶张某及女儿张某某的意见,均表示同意李某捐献遗体,签署了询问笔录。当天,公证员为李某出具公证书,并免收公证费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XXX字第XXX号 申 请 人:李某,女,一九四X年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XX,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某于二○一八年五月四日在北京市,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盖章、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